赣州公司注销问:请问老师,企业这几年偷税严重,老板想注销公司,是不是公司注销后**没有责任了?
答:这样理解是错误的,你们想通过注销掉公司的方式,来逃避之前偷税的处罚,是不可能的。即便是公司注销了,仍然继续追缴*补交税款的连带责任。企业主体的消失并不能豁免原投资者或者*的负税义务,注销税务登记并不伴随着纳税义务的消失。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条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未清偿所有债务,仍执意登记注销公司,劳动者提出执行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获法院支持。
近日,房山法院经审查裁定追加*蒋某为被执行人,承担已注销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某的合法权益也依法实现。
2019年11月,*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却一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赣州公司注销*某离职后,依法向*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某双倍工资、加班费等共计4万余元。
*某认为,在职期间该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自己有盖着公司印章的收入证明、电话录音及视频等资料,足以说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某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参加了仲裁活动。庭上,公司认可*某的入职时间,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知识欠缺,加之疫情影响无法返京,故迟迟未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经过仲裁委员会审查,裁决*某科技公司向*某支付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万余元。
裁决书生效后,*某科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某科技公司已经登记注销完毕。*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蒋某为被执行人。
经法院审查,该公司确于裁决书生效后注销,*蒋某在公司登记注销时签署承诺书,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完结。
而*某科技公司*有未清偿债务,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继续登记注销。
故法院支持了*某追加*蒋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某的合法权益也因追加了被执行人而得以实现。
赣州公司注销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生效仲裁裁决确定*某科技公司向*某承担债务责任,而该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但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故意隐瞒,属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根据工商档案登记显示,蒋某为登记*、清算组成员。
*某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故法院裁定追加蒋某为被执行人,对*某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倡导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律义务人应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正确清偿债务,切勿通过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以“金蝉脱壳”伎俩逃避责任,否则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确已资不抵债,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